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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者为辖区内的中国公民,且曾在大使馆、总领事馆办理过更改姓名,可以在大使馆、总领事馆申请办理曾用名公证。
一、申请所需材料
1、护照及护照照片页、曾用名加注页复印件
2、《在留卡》或《外国人登录证》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
3、填写曾用名公证用《声明书》
4、填写《公证认证申请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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