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在大使馆、总领事馆登记离婚的中国公民,丢失或损毁离婚证,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在大使馆、总领事馆申请补领离婚证。
一、申请所需材料
1、护照及护照照片页复印件
2、《住民票》原件(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),《在留卡》或《外国人登录证》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
3、当事人单人证件照片2张(3cm×4cm)
4、填写《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》
说明:
1、申请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,在《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》上签名、填写当日日期。
2、当事人在国内委托他人提出补证申请,应提交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和《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》。